《那先比丘經》釋39──名色相依

◎釋悟因

十二因緣裡的第四支「名色」,「名」是指心理、精神這一面,包括五蘊裡面的受、想、行、識;「色」就是色身、身體。

佛教以「名色」二字指稱色身和心理、精神的總總活動,其實有更深的意涵,那就是「名色相依」的概念,精神不會單獨存在,它跟色法這個色身是結合在一起;反過來說,這個色身,如果沒有精神,它也不叫做「人」。

「名」與「色」二者完全結合在一起,這樣一體不分的概念,強調生命體的存在,是以名色互相依存而存有。

從上一世來到這一世,最早出現的名色是由父精母血結合了「識」,形成了此生最初的名色,一般來說就是胚胎。根據名色相依的道理,胚胎沒有「識」就會死亡,而「識」一定要有父精母血,才能延續生命。

人在成長的過程,從出生之後的嬰幼兒、到兒童、少年、青年、壯年、老年,生命體也一直都在名色相依的存在狀況。

以眼識為例,眼睛看東西,(悟師父隨手拿起桌上的醒木),我看這個醒木就只是看,但你馬上生起眼識,開始去分辨這是什麼顏色、什麼形狀、什麼材質,同時你也生起一些感覺,是堅硬的,你可能也開始聯想這是做什麼用的?這一連串的心所像滾雪球一樣的出現,你回頭看看,所有這些心所的出現,是由於眼根觸對了一個情境──「醒木」這個色法。如果沒有接觸這色法,這些心所不會出現。

五蘊的受、想、行、識,它們是心所,是「名」,當下的種種心理活動,也都要依於「色法」才能生起。這就是佛法講的「因緣」,「諸法因緣生,諸法因緣滅」。

文章出處:悟因法師談人生系列-8-那先比丘經的啟示-印儀-105.10,影片VIDEO_TS-7(第7片光碟)之VTS_03_0之03_0之08:10-11:03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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